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实施规定(讨论稿)

作者:实训中心 时间:2009-06-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正常的实践教学秩序,实现实践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验实训课和理论课中的实验实训环节,包括实验、课程设计、技能实训、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教学活动。实践教学是实现高职技能培养目标的主体教学之一,也是高职教育办出成效、办出特色的关键。其目的是使学生加深对专业理论的理解、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获得择业创业所必需的职业技术和技能技巧、培养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学生自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能力。实践教学要与理论课教学相辅相成,必须贯彻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理论联系实际等教学原则。

第三条 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实训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必须根据相应的教学文件和课程的基本要求制定。实践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实训教学大纲进行,以保证实践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实践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四条 实践指导教师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好实验实训课。指导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对待实验实训教学工作,精心设计实验实训教学过程,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加强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

第二章 实践教学的计划管理

第五条 实践教学必须在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教材或指导书的指导下进行,杜绝实验实训教学的随意性。

第六条 单独设实验实训课的课程,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实验实训教学的总学时数。不单独设实验实训课的课程,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该课程实验实训教学所占学时数,教学计划制订后,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七条 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实验实训教学指导文件,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实验实训(无论是独立设课或是非独立设课的实践教学环节)应有独立、完整的实验实训教学大纲。

第八条 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是进行实验实训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编写实验实训指导书(或实验实训教材)和考核学生实验实训课成绩的依据,要贯彻整体教学计划所体现的教育和培养目标,各实践环节的教学内容都要服从专业课程结构和教学计划的整体要求。各门实验实训课都应有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没有大纲不能开课。具体内容、格式详见附件《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格式》。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一) 本实验实训教学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及作用;

(二) 本实验实训教学课程应达到的技能培养目标;

(三) 学生应理解和运用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等要求;

(四)实验实训的教学方法、手段,实验实训项目的具体安排(包括时间、课时内容等),明确各实训项目应达到的技能要求;

(五) 选定或自编实训教材(讲义)或实训指导书;

(六) 实训教学的考核办法及必要的说明。

第九条 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由具有该门课程主讲资格的教师编写和修订,经所在系部讨论通过后,交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实施,同时交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备案。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的实验实训教学大纲为执行文件,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实验实训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实验实训教材或实验实训指导书应根据实验实训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要对每项实验实训的名称、内容、学时、条件设施、方法、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实验结果、数据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选用、自编或改编的实验实训教材,需经讨论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每学期的实验实训教学计划由各系负责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规定填写,并在前一学期期末下达,由各系认真核对签字后于放假前返回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各一份。各系应组织有关指导教师认真填写《实践(实验实训)教学学期授课计划》(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实训中心、系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课表一经下达,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教务处会同教学质量管理处、实验实训中心将按课表进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调课,须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否则按私自串课处理。

第三章 实践教学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过程要严格按照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或减少学时,变更实验实训项目。

第十四条 各系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选定或编写实验实训教材(讲义)或实验实训指导书。教材或指导书应包括实验实训目的、要求、实验实训应理解和运用的理论、实验实训所用设备仪器、耗材、实验实训步骤和方法、实验实训注意事项、实验实训预习要求、实验实训报告要求等,实训教材或指导书应随教学计划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变化随时作相应修订。

第十五条 实践指导教师要按照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和实验实训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指导实验实训教案。每次实验实训课之前,实践指导教师和实验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检查安全设施、备齐实验实训用材料和工具对实验实训目的、要求、步骤、实验实训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对实验实训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验实训项目要进行预做,对新到岗或首次上实验实训课的指导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

第十六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实训课,由实践指导教师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实训守则及实验实训室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实践指导教师在实验实训前应对实验实训的有关知识、方法做系统讲解,指导人员要认真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验实训中,指导人员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指导人员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教学实行实验实训报告制度,毕业实习采用实习报告,统一封面,内容遵循专业特点。实践指导人员使用实验实训教案(指导教师用),学生认真填写实验实训报告或实习册等,实验实训结束时,指导人员须上交实验教案,学生须上交实验实训报告。凡未经实验实训指导人员签字的实验实训报告,按没参加实验实训处理,凡因各种原因没完成必做实验实训项目的学生,必须进行补做,否则该门课程成绩为不及格。

第十九条 上实验实训课时,实验实训室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实训纪律,保持肃静和实验实训室清洁,不准动用与实验实训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实训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准备就绪后,必须经实践指导教师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实验实训。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结束后,实践指导人员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实践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实训报告、实验实训日志,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实训或重写实验实训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检查是学校实验实训教学管理经常性和重要性工作,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是实验实训教学检查的根本目的。进行实验实训教学检查是为了深入了解实验实训教学情况,巩固成绩、找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改进实验实训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确保教学计划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正确实施。实验实训教学检查主要是对实验实训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实验实训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实验实训课堂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级领导都应该重视实践教学检查,包括院领导、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处、实训中心、系主任及教学管理人员等都要经常深入实验实训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验实训报告完成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等方式了解和检查各门实验实训课的的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决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文字记载。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会同教学质量管理处、实训中心负责制定实践教学检查细则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实践教学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要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建议、会同学校有关人员及时做出实践教学检查的总结,肯定成绩,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找出实践教学和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章 实践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践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实验实训课学习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每门实验实训课结束后,在期末考试前,各系组织学生进行实验实训课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合格者,该门课程成绩为不及格。

第二十六条 实践课成绩考核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考核,平时考核可分为预习情况、提问、实验实训操作和实验实训报告完成情况。期末考核主要为实际操作考核。未单独设课的实验实训课考核成绩按课程考核要求计入学生该门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七条实践课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考核由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负责组织进行。实践指导教师要严格“教师手册”进行记载和考核。每个学生被抽测的实验实训项目数不得少于该门实验实训课程总项目数的10%(实验实训项目数在10项以内的,至少抽测一项)。实验实训考核以实际操作为主,凡实验实训操作未通过者,该门实验实训课成绩以不及格计,必须补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实验实训课期末成绩”一式三份,在理论课考试前,报系一份、实验实训中心一份,学校教务处存档一份。

第五章 实践教学研究

第二十九条 系主任和专业责任教师应组织课程教师,开展实验教学法研究活动,不断改革实验实训教学方法和手段,实践教学法研究活动要有研究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合理化建议等记录,用专用本记载。

第三十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常规型实验的基础上,增加综合型、设计型实验,多开选做实验,更新实验项目,并加强使用现代测试手段和微机进行实验数据处理、分析等方面的训练。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实训室要创造条件,积极设法对师生实行开放,采取开放式实验实训教学。

第三十二条 要鼓励实验技术人员,自制或改造实验实训装置。

第六章 实践教学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践指导教师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好实验实训课。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认真遵守学校有关实验实训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实验实训教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 实践指导教师必须具有专科科以上学历或助理实验实训师以上职称,具有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技能。新到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试讲、试做,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独立指导实验实训。

第三十五条 实践指导教师应根据情况不定期跟随理论课教师听课,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努力掌握技能及仪器维修保养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实验实训开设水平。

第三十六条 学院鼓励技能实训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校内外培训和进修。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的进修应以在职进修为主。实验实训技术人员进修期间工作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定期对所管实验实训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奖优惩劣,有关奖惩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实践教学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书育人,保质保量地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对不服从安排和不认真执行学院有关实验实训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而造成教学事故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扣罚课酬,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参加实践的学生不能迟到、早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实验实训课,应该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学生上课不按要求操作,做与上课内容无关事情,也按旷课处理。凡旷课者不予补做,本次实验实训项目以零分计。请假学生由指导教师安排补做实验。

第四十条 进入实验(实训)室或其他实验(实训)场地,应做好实验实训前必要的准备工作,在教师讲解并宣布开始后方可动手操作。实验(实训)过程不得动用与本实验(实训)无关的设备,也不得未经指导教师或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同意随意调用仪器设备。

第四十一条 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的规章制度及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员。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发生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按学院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观看、传播、拷贝和制作淫秽、反动、迷信等不健康的活动。不得在计算机上乱设口令、修改计算机参数。未经许可不得使用U盘、光盘。

第四十三条 注意保持实验(实训)场地的清洁卫生,不得在计算机房内吸烟、吃零食、嚼槟榔、口香糖等,不得乱丢果皮纸屑,不得在实验实训设备上乱写乱画。

第四十四条 独立完成各个实验(实训过程,不许冒替、抄袭。一经发现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分,直至取消本次实验(实训)成绩。

第四十五条 及时认真完成实验(实训)报告、实习手册或作业。实验(实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目的与要求、方法与步骤、实验过程及内容、数据处理分析、实验结论与问题讨论等。凡实验(实训)报告、实习册、作业不合要求者,均须重做。迟交者作扣分处理,缺交者本次实验(实训)成绩以零分计,缺交累计达应交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课程实验(实训)成绩以零分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9年6月10日

Copyright © 2014-2018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实训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553-5975061(兼传真)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校园区文津西路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