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安徽省教育厅直属的一所以工科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前身是始建于1935年的安徽私立内思工业职业学校,是全国最早举办职业教育的学校之一。解放后,更名为皖南区芜湖工业学校,隶属安徽省工业厅领导,后又更名为芜湖电力学校、芜湖电机制造学校、芜湖电机制造专科学校等,并划归国家第一机械工业部领导。1972年,改属安徽省机械厅领导,更名为安徽芜湖机械学校。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安徽芜湖机械学校基础上成立安徽机电学院,现更名为安徽工程大学。1986年安徽机电学院迁出,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原址恢复安徽芜湖机械学校,归省机械厅领导。2003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芜湖机械学校独立升格为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中文名称为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Anhui Technical College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Engineering。中文简称为:安徽机电。英文缩写为:ahcme。
第三条学院法定住所地为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文津西路16号。网址:http://www.ahcme.edu.cn。
第四条学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地方性、行业类、技能型、特色化”办学思路,建设省内领先、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
第六条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定位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地方和行业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良好职业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学院的校训:修德、练技、立业、报国。
第八条学院的校徽:校徽以校名中“机电”二字首字母作为造型元素,图中1935是学院建校年份,外线采用富有层次的双线环绕。校徽的标准色为激情红和科技蓝,激情红基准色织: C:0M:100 Y:100K:0;科技蓝基准色织:C:100M:80Y:0K:0。
第九条校歌:《雨耕山上桃李芬芳》。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条学院的举办者为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单位为安徽省教育厅。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同时,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院办学条件,为学院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支持学院依法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和经费;支持和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学院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管理学院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建设。
(四)自主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和奖惩管理,颁发毕业证书。
(五)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补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合法所得,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六)确定内设机构及其干部选拔和人员配备,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职级职称,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院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举办者、学院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与机构
第十四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
第十五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中国共产党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政联席会。它是一种领导班子集体议事的会议形式。加强党的领导,协调党政联系、保障集体领导,可促进工作决策的民主化,及时调度、安排、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交流和沟通思想,统一行动,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
第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监督责任,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内设组织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
(一)提请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
(四)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六)按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十八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依照其章程,讨论决定教师评聘、专业设置、变更与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对学院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指导、决策和督查。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学院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学院发展规划、学院财务报告,讨论审议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学院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监督和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五)审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教代会的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决定其权责配置。学院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和非编机构,协调和处理特定事务。
第二十四条学院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程序报批设立各类管理、研究、培训、鉴定、考证等附设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院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方式,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经学院团委审批后依照学院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成立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理事会(职业教育集团),旨在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办学活力,形成政府、行业、企业和学院一体的多层次、立体化办学体系,实现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合力打造技能型人才。
第四章 办学活动与形式
第三十条学院主要办学形式为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
第三十一条学院依法根据社会需求开展社会培训、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三十二条学院可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开展本科及以上层次职业教育。
第三十三条学院以机电类专业为主,凸显机电办学特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专业结构,优化专业布局,开展专业教学评估,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健全专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完善课程体系,改革教育教学模式,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考核和评价方式,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院通过入学教育、课堂教学、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加强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三十六条加强实践教学,促进实践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十七条鼓励教师立足自身优势,根据专业和课程性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学院不断完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将就业率、企业与社会满意度等纳入质量评价体系。
第三十九条学院依托机电行业,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育人。
第四十条学院通过中外合作办学、交流生教育、国际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升交流合作层次和深度。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学院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以及与学院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学院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分类管理、分类考评,定期考核德、勤、能、绩、廉,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教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规、合理、集约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教学、科研、培训、进修、学术交流等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教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为保证教职工的以上权利,学院有以下义务:
(一)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二)依法完善教职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办学实际,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
(三)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学院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或解聘。
(五)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关心、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教师是学院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教学和研究、担任相应职务的教育工作者,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
(一)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二)关注青年教师成长和发展,为其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文化环境和学术氛围。
(三)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四)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外籍教师等在学院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聘任合同,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院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依法依规建立引进行业、企业技术人员机制,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享受相关权利。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按规定程序录取、在本校注册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三)依法依规参加志愿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等。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
(六)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国家法律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国家法律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院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院与学员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院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学院坚持开展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五十八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符合相应条件的,准予毕业。如不符合毕业条件,可按照规定以肄业、结业、退学等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规定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一条 校友会定名为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为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教职工,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或职衔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校友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校友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校友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业务。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性资金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经费来源形式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学杂费等)、国有资产有偿租赁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多层面筹措教育经费,优化办学资源。
第六十三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校内各类经济行为。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四条学院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与二级管理体制相适应、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预算管理制度,引导资源优化配置。
第六十五条 学院资产是指国家所有、学院依法使用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等。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设公共资源、图书情报、档案资料等服务平台,为学院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保障。加强智慧校园建设,搭建信息化建设、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升校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建立完善多元化、社会化、信息化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设节约型校园和绿色校园。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政策,建立完善以绩效工资制度为核心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完善绩效考核与评价机制,以岗定薪,优劳优酬,注重向教学一线、关键岗位倾斜。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校师生员工、广大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捐赠的财物由学院统一管理,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学院统一安排使用。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报芜湖市教育局核准。
第七十条学院根据章程的条款制定相应的计划、办法和细则。
第七十一条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精神办理。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