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6-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升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二级学院与国(境)内、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采用项目化管理。根据校企合作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校企合作项目分为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和一般校企合作项目。

(一)重大校企合作项目是指合作紧密、融合度高,对学校发展有重要影响,且需要学校专门投入场地、设备、资金等资源的校企合作项目。

(二)一般校企合作项目是指合作内容单一或为松散型的校企合作项目,主要包括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作开发课程等,且不占用校内场地、不涉及资产资金投入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保障校企合作工作顺利开展实施,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

  :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分管校企合作)

  员:二级学院院长,校企合作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后勤保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高水平大学办公室、财务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校企合作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统筹管理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审定学校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审议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审议相关校企合作制度,落实建设资金和相关政策等。

第六条  校企合作处是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完善校企合作运行与管理体系。

(二)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密切联系,为二级学院拓宽校企合作渠道与途径。

(三)积极协调校内各部门,配合、服务于二级学院开展校企合作,探索校企合作模式多样化。

(四)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组织论证、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

(五)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备案管理、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校企合作有关交流、研讨、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

(七)负责校企合作理事会、产教融合联盟、职教集团等平台建设与管理。

(八)负责学校校企合作其他事项。

第七条  二级学院是校企合作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围绕专业建设,积极、主动拓展校企合作途径,积极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新模式,原则上每个二级学院至少有1个重大校企合作项目,每个专业有3个以上的一般校企合作项目。

(二)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积极联系合作单位,引进合作项目,组织好一般校企合作项目的论证及备案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运行、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各类资产的管理。明确学校资产权属,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同时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各类资产的取得、使用、保管、维修和报废情况,自觉接受资产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章  合作条件

第八条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和社会责任感,合作内容应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学校鼓励二级学院与区域、行业知名的龙头企业合作。

第九条  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包括: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范围。

第四章  合作项目管理

第一节  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报校企合作处办理立项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重大校企项目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牵头组织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一般校企合作项目由二级学院自行组织论证后实施,总结报校企合作处备案。

第二节  协议(合同)签订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项目的签约期限原则不超过5年,协议到期后,校企双方可根据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续签协议(合同)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协议(合同)内容包括合作单位、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合作期限等。

第十五条  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协议(合同)签订流程按照学校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办理。一般校企合作项目协议(合同)签订流程按照学校非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办理由二级学院签订。

第三节  项目的实施及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需对项目开展做好前期组织准备工作,并对项目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校企合作处对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服务,并对项目实施的进度及建设质量分阶段进行抽查。

第四节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每个二级学院1万元/年,设立校企合作专项经费预算,用于校企合作项目日常运行。

第十九条  涉及资产资金投入的项目按校企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办部门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合作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均应收回,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凡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发明等),涉及到知识产权共有的,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署合作双方名称,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校企合作过程中由行业、企业以捐赠、赞助等方式交给学校的设备或收益,按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节  项目总结评价

第二十二条  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在项目合同期满后,由项目承建单位向校企合作处提出项目建设评价申请,并提供项目合作成果相关材料,由校企合作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论证,并给出论证结论和意见。填写《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重大校企合作项目评价总结表》(附件2)并提交校企合作处备存留档。

第二十三条  一般校企合作项目由二级学院在项目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自行组织总结工作,填写《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一般校企合作项目总结备案表》(附件3)并提交校企合作处备存留档。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校企合作工作内容纳入部门年终考核。学校对校企合作业绩突出的二级学院在场地、资金、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组织校级“校企合作示范基地”的评比,对获奖的项目负责人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申报表

2.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重大校企合作项目评

价总结表

3.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一般校企合作项目总

结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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